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乙(另案处理)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14日、16日三个晚上,多次在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其家三楼开设赌场。马某乙提供赌具扑克牌、桌凳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每晚从中抽头渔利700元。马某乙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打击,同时安排被告人马某甲到其家附近的路口放哨,并给马某甲每天晚上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2月16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马某乙及参赌人员林某某、黄某甲、黄 、黄某乙、陆某某、黄某丙、黄某辛、黄某丁、黄某戊、谢某某、李某甲、黄某己、周某某、马某丙、马某丁、韦某某、曾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等20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4副、赌资人民币16244元。经查明,马某乙共抽水渔利2000元,马某甲共得到300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正式韩珊珊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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