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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屋**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春节始,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屋**组**路家中为参赌人员马某乙等人提供赌博场所,以赌“牌九”每局下注50元至200元不等的方式赌博,并每次从中抽取300元的好处费。同年3月25日,上述人员从马某甲家转移至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在建房屋继续进行赌博活动,李某某每次从中抽取200元的好处费。同年3年2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李某某位于博罗县**镇**村委会**屋**组正在修建的房屋内,将马某甲、李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在赌桌上缴获牌九一副,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叶顺航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862****,保证人马某丙,联系方式:1341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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