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马某甲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同案人马某乙在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一空地竹棚内以押“一、二、三、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马某甲、同案人马某丙、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三成脑”(身份不明)等人赔付赌资、看风等。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赌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马某乙、马某丙及参赌人员张某某、彭某某,并查扣到涉案赌具“二分硬币”150枚、凉席一张、赌资846元。经查,该赌场先后吸引张某某、彭某某等30人以上到场参赌。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
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高某某、马某丙、马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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