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号。2012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519号久富KTV酒后滋事,踢坏上址大堂内的木质前台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受伤。经价格认定,被踢坏木质前台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久富KTV经理,2020年10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519号久富KTV1号包房内与女朋友发生争吵,后随意打砸包房及大厅收银台物品并踢踹大厅接待台,又拳击王某某脸部致鼻子出血。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31日凌晨,其与男朋友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519号久富KTV1号包房内唱歌喝酒,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KTV工作人员进来劝阻。之后的事情因其醉酒而无法记起。

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10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519号久富KTV酒后滋事的经过。

《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物损照片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甲损坏的木质前台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营业执照》《工作情况》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甲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的劣迹情况。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检察官助理:朱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