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洮南市**小区东侧道路边发现其前妻郑某某的车牌号为吉G*****别克牌轿车停在路边,马某甲无故拿出一根锹把将郑某某的别克轿车后备箱后风挡玻璃,右后侧玻璃,前风挡玻璃、车顶等部位砸坏。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2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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