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逮捕。2020 3月3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天的一天,在古城镇**庄**村,**厂因其车辆将马某乙家的地梁轧坏而赔偿马某乙8000元。被告人马某甲得知此事后,无故阻拦被害人马某乙建房,并要求马某乙将8000元赔偿款退出,后马某乙被迫将该8000元退出。
2016年春天的一天上午,在古城镇**庄新村南侧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丙(已起诉)等人通过拦路、辱骂的方式无故拦截被害人贾某某向**庄**村运送沙子。
2016年春天的一天,在古城镇**庄新村西南侧水泥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丙等人通过拦车、争吵的方式无故阻拦被害人马某丁的沙子车辆卸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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