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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住本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层**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强制戒毒后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在本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层**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某吸毒。破案后经现场检测,破案后经现场检测,二人吗啡(海洛因)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

2.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雨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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