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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做豆制品生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某某**镇**村**组**号,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马某甲同马某乙、马某丙一起在农家饭庄吃饭喝酒。之后,马某甲带马某乙、马某丙到自己家里“斗地主”。期间,马某乙说待会儿有人送“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来醒酒。当晚8点多钟,裴某某带着46颗“麻果”来到马某甲家中,马某甲按排裴某某给在场的每个人点了一颗“麻果”,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裴某某4人吸食麻果后,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查获。公安民警现场提取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裴某某的尿液,并用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进行毒品成份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马某丙、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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