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街**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十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竹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11、20、21号令的决定,安排单位职工全某某、黄某某、陈某甲三人在竹山县城关镇***移民小区(疫情高风险预警小区)进行疫情防控,对该小区实施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限制人员出入,除上班和就医的人员外一律劝返,对需要购买生活急需物品的统一实施分类配送。当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以购买物品为由强行通过小区疫情防控检查岗,现场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全某某对其进行劝返,马某甲不听劝导并殴打全某某,致使全某某创伤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期间,马某甲在其父母及他人劝止下仍与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全某某纠缠,将全某某的工作牌、眼镜打掉,后经民警现场处警予以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某甲身份信息、竹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疫情防控进包保小区值班值守调整安排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广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2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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