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园**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内,酒后无故辱骂民警,并有拳打及踢踹正在执法的民警王某某的行为,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0139****,保证人马某乙,联系电话1391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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