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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湖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垸**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垸**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9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因劳资纠纷,被告人马某甲、左某某等人在麻城市大别山火电厂与讨薪农民工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将农民工打伤。伤者报警后,经麻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麻城市公安局中馆驿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了解,马某甲有打伤农民工嫌疑,民警欲口头传唤马某甲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马某甲等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现场用言语威胁和辱骂民警,马某甲还跳上警车,对警车引擎盖进行踩踏,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左某某、马某乙、蔡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出警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12月15日

附:

1、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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