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村防疫检查卡口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以语言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同日22时许,民警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村西巷7号依法传唤被告人马某甲时,被告人马某甲用胳膊肘抵推民警,与民警撕扯,并语言威胁民警人身安全,后持刀威胁民警人身安全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