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经事先预谋,先后有二次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装饰城2区C馆地下一层工地里,用充电式液压线缆剪将该工地电缆桥架内的约13.07米长的电缆线(型号:浙江力安WDZ-YJY-4*185+1*95)剪成大小长度不等的线段,尔后将装入编织袋里的电缆线段用电瓶车运至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87元。
2019年11月19日12时22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何某某被抓消息,就驾驶车牌号为浙J****3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回家逃避抓捕,当民警姚某某见其车行至章安高速路口的匝道停车时,就冲上车去实施抓捕,而后马中明迅即踩油门驶上高速公路,在姚某某告知其身份的情况下仍继续行驶抗拒抓捕,导致姚某某摔下车受伤。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镇**村**路**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桥**号**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P30手机一部、浙Y57H3哈弗越野车一辆;
2.书证: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通信记录、医院病历、销售清单、授权委托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体损伤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照片和地点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逃避抓捕,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并伙同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马某甲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何某某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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