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2********,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联系郭某某,要卖树给郭某某。2019年9月7日,马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和郭某某带到李某某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承包的苗圃,冒充林木所有人与王某某签订购树协议,并在收受王某某给付的20000元(人民币,下同)定金后逃匿。王某某报警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马某甲,马某甲因害怕于2019年10月16日退赔给王某某22000元。2019年10月25日,无为市公安局襄安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工业园区将马某甲抓获。2019年10月29日,马某甲父亲马某乙另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合同、购树协议、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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