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捡拾到为其驾驶货车的司机马某乙的A2驾驶证,将其私藏,后又将自己照片替换至马某乙A2驾驶证上变造一张A2驾驶证。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持该变造驾驶证驾驶鲁QV****(苏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睢宁县104国道865公里+300米时,被睢宁县交通警察查处。被告人马某甲到案经教育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被告人马某甲变造的驾驶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95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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