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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Q****的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云港海小姐宾馆附近行驶至桥西区古宏大街明德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马某甲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7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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