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30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新泰市汶南镇汶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汶南镇盘车沟村路段,与行人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宋某某受伤。经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检验,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0.3mg/100ml。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高 峰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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