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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村**街。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河阳办事处缑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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