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内蒙古乌某某**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等人在乌某某**苏木**嘎查马某甲家吃饭、喝酒。于当日23时许,马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出发,行驶至沙尔利嘎查“东北金龙饺子城”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马某甲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5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身份证信息;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及照片;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7.驾驶证及车辆信息;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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