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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甲,性别:**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月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相应营运资质,驾驶其核载7人的贵A3****号小型普通客车以每名学生每月收取300元钱的费用从事接送学生运输活动。2019年9月2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其贵A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15名学生,沿开阳县永温街上往开阳县冯三镇方向行驶,16时54分行驶到416乡村道01公里8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核查,该车实载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2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某甲危险驾驶案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杨某某、潘某甲、盛某甲、陈某甲、盛某乙、陈某乙、马某乙、袁某甲、陈某丙、袁某乙、马某丙、潘某乙、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音录像、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且严重超员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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