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湘潭县**镇**小区**栋**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紫薇小区地段时,与从紫薇小区右转进入紫薇路的由谢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谢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民警将马某甲带至湘潭县人民医院对马某甲进行抽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49.7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偶犯,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在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赔偿了对方损失,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

147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