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豫AP****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木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映湖路路口北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张某某驾驶的“道易行”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后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车辆撞翻花带内路灯,路灯杆砸坏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H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致三方车辆损坏。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邝伟
毛伟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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