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28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7********,回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Z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福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萧山区衙前镇农运路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上由李某某驾驶的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奉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已与被害人奉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车辆赔偿尚未达成协议)。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              果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害人李某某、奉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