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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某某**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某某金阳街道办事处环乡路行驶,自东大寨村行驶至张胡村东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酒精检测报告;3、证人王某某、马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振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某某**街道**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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