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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2********,汉族,大专毕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全科**指导,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H****8长安牌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卧龙岗村东站以西处,与被害人马某乙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京P****3号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马某乙车辆损坏(经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马某乙报警,马某甲在现场等待至民警到来。经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向马某乙赔偿了修车费人民币6000元,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车合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马某乙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事故地监控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关系证明、组织关系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检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尤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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