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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皖A*****”车牌)沿蜀山区小庙镇小高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高路富苑小区东南门附近时,车辆左侧碰撞由解某某驾驶的沿小高路由北往南行驶的皖A*****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马某甲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马某甲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4.证人马某乙、吴某某的证言;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  成

检察官助理:刘明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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