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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8********,回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在西宁市城东区旧货市场门口捡得马某乙驾驶证后,将该驾驶证上所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免冠照片并使用。2019年6月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持该驾驶证驾驶青AF****力帆牌轿车从西宁往民和县**镇行驶,驶至民和县川口镇政府门口处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马某甲变造的驾驶证一本;

    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马某乙的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维蓉

                                  检察官助理:马丽艳

   2020年7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972****;

3、物证:驾驶证一本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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