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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农民,住该村**屯。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马某甲为了借钱周转自己经营的**按摩会馆,事先在“小广告”上面看到伪造证件的电话,经联系,用马某丙和王某某的个人信息伪造了两本房屋产权证书。然后,让朋友杨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去找马某乙借钱,让马某丙和王某某担保和提供房屋作抵押,将伪造两本房屋产权证书交给马某乙,杨某某从马某乙处借款25万元,交给马某甲使用,案发后,已将25万元借款基本还清,并取得了马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两本房屋产权证书;

2.书证侦查机关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借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谅解书等;

3.证人马某乙、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敬波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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