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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镇**路**号,目前向西安市30多条公交线路车辆和出租车提供供气服务,满足**区及西安市周边天然气车辆加气需要,是**区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属于高危场所。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A****0出租车在陕西**给车辆加完气准备离开时,遇到宋某某驾驶的陕A****8出租车(车主雷某某)到陕西**给出租车加气。马某某因与雷某某之前存在营运纠纷,遂对宋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在陕西**员工为陕A****8出租车加气作业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通过点燃打火机对准加气枪枪口的方式,威胁工作人员不得为陕A****8出租车加气,否则点燃加气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加气枪收回。宋某某被打后不让马某某离开,马某某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宋某某遂报警。当日11时许,马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出租车司机,酒后驾车给车辆加气,为发泄情绪,在天然气加气站辱骂、殴打其他出租车司机,并通过点燃打火机对准天然气加气口的方式威胁工作人员不得为出租车加气,该行为高度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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