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安徽省颍上县人,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初中肄业,长兴**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颍上县**镇**村**号,租住于长兴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浙E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途径长兴县林城镇新林大道与鼎兴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就诊病历、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伤残鉴定等鉴定结论;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7.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421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1652****;

2.​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贰卷、视频光盘1张及过磅说明等书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