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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琼CE****轻型厢式货车,从东方市大田镇方向经314省道(天新线)开往东方市东河镇方向。1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314省道(天新线)135公里加550米路段时,适遇被害人蒲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达到报废标准的琼D6****号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因马某甲驾车实施超车时未保持横向安全车距,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蒲某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于2019年11月17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甲拨打120电话求救,并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案发当日,马某甲被传唤到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17日,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系生前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2020年2月26日,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蒲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27日,马某甲支付给蒲某某家属医疗费、安葬费人民币50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书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抢救被害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罗 新

                             2020 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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