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马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89********,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门源分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7时50分报案至门源县公安局,门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6日,中国联通门源分公司王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单位的青C*****号轻型栏板货车与同事马某丁前往西宁市购买单位用品。10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伯母马某戊因需去西宁市看病,便打电话请求顺便带上她。被告人马某甲应允。2020年10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单位的青C*****号轻型栏板货车,副驾驶载着其伯母马某戊,后排载着其堂弟马某己、同事马某丁,四人从浩门镇出发沿门源县铁麻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门源县铁麻公路47km+5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北侧路基后坠入河中,造成青C*****车驾驶人马某甲、乘车人马某丁、马某己受伤,乘车人马某戊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戊、马某丁、马某己无责任。经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马某戊因车祸溺水后,造成呼吸道窒息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丁、马某己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马某庚、张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娅丽
检察官助理 史玉伟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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