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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171号 

被告人马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1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浙F12****号小型轿车沿海宁市盐官镇联红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红友徐家兜6号地方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疏忽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家属就民事赔(补)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马某乙、朱某乙的证言以及民警曹振峰、孙权浩、李忠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6.视频分析说明、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立新

检察官助理:钱玥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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