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经商,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街**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沿合牛路从云龙镇往兆雅镇方向行驶,12时许行驶至合牛路57km+100m处,与马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甲因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超车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乙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前往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案发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前往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逵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30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