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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运输毒品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东乡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1********,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无业。2007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东乡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4********,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无业。2009年5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并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6时50分许,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抓获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马某乙,并从马某乙托运的“冀A*****”黑色“克莱斯勒300C”轿车底盘夹层内查获可疑毒品24块,归案后被告人马某乙供述自己受被告人马某甲指使接收藏毒轿车后欲将该车从青海省西宁市托运至甘肃省临夏市三甲集。2019年11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东乡国华”餐厅内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归案,其对出资7万元人民币(未实际交付)雇佣并全程指挥被告人马某乙接收和运输藏毒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24块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8419.36克,海洛因含量为71.87%。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检验鉴定意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了牟利而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均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均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伍册、光盘壹拾叁张

3.换押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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