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2019年11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2********,壮族,小学文化,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2019年11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告人马某乙合伙购买桂A****2货车用于运输。2019年11月6日20时许,一越南人联系被告人马某甲,叫被告人马某甲到靖西市龙邦镇护龙村泷洗屯附近帮拉一车生牛到龙邦镇古那屯二级路附近,运费500元。被告人马某甲答应后,于次日上午找到被告人马某乙,把拉牛及运费之事告知被告人马某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见有利可图决定将拉牛之事揽下,遂由被告人马某乙驾驶桂A****2货车、被告人马某甲跟车,两人一起同车到达护龙村陇洗屯一处中越边境附近后,即有人从越南越境将牛赶往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停车等候的地方将牛将上车,装好车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同车将牛拉往古那屯二级路,途中因车辆故障被公安人员发现查获。经检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车上装有9头活牛,其中:水牛7头、黄牛2头。海关部门认定,被查获的2头活体黄牛和7头水牛涉嫌走私,且系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偷运入境;经价格鉴定, 9头生牛总价值854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海关答复意见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价格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他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他人实施走私犯罪提供运输服务,是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6-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农积德
2020年3月4日
附:
1.本案侦查案宗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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