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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某等4人盗窃案)_河南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初中肄业,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5********,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到孟州市城伯镇岑村刘某某家西侧菜园地,将被害人刘某某喂养的一只土灰色哈士奇狗盗走。

2、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到孟州市赵和镇冶墙村毛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毛某某家门前喂养的一只白色哈巴狗及喂养在西邻空院内的一只白色拉布拉多犬盗走。

3、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缑村蟒河河堤薛某某家菜地内,将被害人薛某某喂养的一只米黄色拉布拉多犬、一只黑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米黄色拉布拉多犬价值26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梁某某自动向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绳子;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照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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