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7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夏河县**镇,现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经商。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甲2011年3月至2018年10月担任**镇**行政村**;2016年6月26日当选为夏河县第十八届人民大表大会代表、**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10月27日**镇党委免去其**行政村**职务;2020年9月22日被**镇人大主席团暂时停止执行**镇**职务;2020年9月23日被县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执行夏河县**职务。
被告人马某乙,男,回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7196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夏河县**镇,现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经商。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乙2011年3月至2018年10月担任**镇**行政村**、**;2016年10月15日当选为政协夏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2018年10月27日**镇党委、政府免去其**行政村**、**职务;2020年9月24日夏河县政协委员撤销马某乙**资格。
被告人司某某,男,回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7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夏河县**镇,现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经商。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司某某2011年3月至2018年10月担任**镇**行政村**兼**;2018年10月27日**镇政府免去其**村委会**兼**职务。
本案由夏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12月,**镇**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马某甲,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某乙,时任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司某某3人,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在2014年**镇**村整村推进项目购置奶牛(良种牛引进)项目中,将夏河县扶贫办、夏河县财政局下达的83万元49户扶持户的项目(夏河县扶贫办、夏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夏扶办字(2014)59号)共同商议决定后随意调整扩大到92户,每户资金9000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给全村83户发放资金74.7万元,虚假编造9户,套取项目资金8.1万元,截留项目剩余资金0.2万元,共计8.3万元;在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3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取83户户均400元的项目争取费3.32万元。
以上虚编户数套取资金8.1万元,截留剩余资金0.2万元,收取群众资金3.32万元,共计11.62万元。全部由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3人共同商议后用于**行政村村级各项开支。致使**村部分村民多次上访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经共同商议将加科村整村推进购置奶牛(良种牛引进)项目随意扩大受益户,并通过虚假编造受益户,套取、截留项目资金以及以争取项目为由收取违规资金共11.62万元,该资金全部用于村级支出,致使**村部分村民多次上访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三名被告接到调查组通知后主动到监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年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10月15日
附: 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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