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道**组,因犯有盗窃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息烽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在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道**段工地上、息烽县鹿窝镇江都高架下公路边先后四次盗窃路灯电缆线。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路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1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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