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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滥伐林木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5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了共同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山嘴村洼岭组房木沟的柞树幼树2492株。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钧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山嘴村洼岭组2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钧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山嘴村洼岭组27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永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东广裕村青龙背组109-300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了共同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山嘴村洼岭组房木沟的柞树幼树2492株。

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于2019年5月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明刚、马钧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钧柱、马钧栋、洪永涛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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