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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回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9********,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男,回族,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80********,小学文化,农民,为在册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回族,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马某丁,男,回族,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马某戊,男,回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马某己,男,回族,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2016年8月23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凉亭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为在册吸毒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马某庚,男,回族,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199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0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马某辛,男,回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回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大专文化,昆钢集团退职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安宁市**栋**室,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嵩明县,住云南省嵩明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7月14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已、马某丙等人以提供赌博场地、赌具(扑克)、物资、免费接送参赌人员、负责赌场的内外围安全(逃避、防止公安机关打击)等作案手段在寻甸县**街镇及周围开设流动赌场,邀约组织参赌人员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

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为赌场上的负责人,期间招揽了被告人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为赌场上的工作人员,团伙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其中:马某甲总负责赌场的经营,管账、约人赌博,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场地费、分红、负责采购物资、抽水费、寻找场地;马某乙负责陪参赌人员赌博;马某丙负责陪参赌人员赌博、“杀岗”;白某某负责陪参赌人员赌博;马某丁负责扫微信兑换现金;马某戊负责上牌;马某己负责赌场外围安全放哨、马某庚负责在赌场打扫卫生及赌场外围安全放哨;马某辛、王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李某某提供车牌号为云******的面包车顺路接送参赌人员。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多次邀约参赌人员到寻甸县羊街镇黄土坡村委会区域内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以100元至600元不等为赌注。2020年6月11日21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民警在寻甸县**街镇**村委**村,马能某家中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8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已、马某丙、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庚、马某辛、王某某、李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被告人白某某(电话:1361960****)、马某丁(电话:1388875****)、马某戊(电话:1388820****)、马某己(电话:1808794****)、马某庚(电话:1588720****)、马某辛(电话:1821356****)、王某某(电话:1360885****)、李某某(电话:1370069****)现取保候审在家;

3、公安侦查卷宗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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