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7〕8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回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在安定区**乡**村**社马某甲邻居家的空房中采用摇骰子“开宝”的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再次组织毛某某、南某、李某某等20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81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查获笔录;4.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聚众赌博,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永强
2017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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