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7********,回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乡**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89********,东乡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98********,东乡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一同从乌鲁木齐乘飞机到昆明,后乘车前往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月24日6时许,三人途经**镇“**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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