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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委**村**号**号。2012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回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街村**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年09日0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经事先预谋,驾驶牌照号为云******的银色东风小型货车到昆明西山区 立交桥工地,将工地上用于防护的钢管共计138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每公斤2.5元),盗走后拉至昆明市 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每公斤2.7元的价格进行变卖。2020年4月3日17时民警在昆明市呈贡 门口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归案,20时许在 村将被告人马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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