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8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暂住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农民。2011年3月9日因盗窃被公安未央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1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8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暂住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1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1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步行街尾随行人伺机盗窃,后马某甲分别在步行街东侧小吃街附近,用镊子盗窃闵某某(女,21岁,长安区人)中兴N919手机一部,在步行街北口用镊子盗窃吴某某(女,18岁,学生)联想S686手机一部,并将两部手机转移给马某乙。后在韦曲步行街东侧小吃街,马某乙又用镊子盗窃蔡某某(女,21岁,学生)联想A607t手机一部,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中兴N919手机价值791元,联想S686手机价值710元,联想A607t手机价值629元,共计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闵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6.价格鉴定结论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8.人口信息材料、领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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