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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盗窃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1月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2015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为窃取轿车内财物,驾驶苏******起亚**轿车先后到临沭县**小区、**停车场、**小区、**小区、**停车场等地,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将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车辆玻璃打坏,将车内现金、手表、水壶等物品盗走,共作案18起,盗窃价值共计10223.5元,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9056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8日8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酒店停车场内,为窃取车内财物,使用弹弓、钢珠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鲁******吉利**轿车主驾驶和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424元。

2、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酒店停车场内,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鲁******大众**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价值30元的保温水壶一个盗走,车辆损失价值310元。

3、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门对过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吴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鲁******大众**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价值110元的沂蒙山香烟一条、现金200元盗走,车辆损失价值730元。

4、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门对过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大众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450元。

5、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门对过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380元。

6、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街路南,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后视镜打坏,将车内现金800元盗走,车辆损失价值6200元。

7、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街路**道,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葛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鲁******大众**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翡翠吊牌1个,香烟4盒盗走,价值共计1420元,车辆损失价值480元。

8、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沿河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现金100元盗走,车辆损失价值380元。

9、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沿河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葛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鲁******吉利**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200元。

10、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沿河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吉利**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现金700元盗走,车辆损失价值150元。

11、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北沿河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东风小康**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180元。

12、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外辅道,为盗窃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鲁******斯柯达**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360元。

13、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车到临沭县**小区外辅道,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鲁******凯迪拉克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3700元。

14、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外辅道,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胡某某的鲁******本田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620元。

15、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外辅道,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北京现代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将车内现金10元盗走,车辆损失价值500元。

16、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福泉花园小区**道,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大众宝来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180元。

17、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临沭县**小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弹弓、钢珠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宝马轿车副驾驶车玻璃打坏,未窃得财物,车辆损失价值862元。

18、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小区**道,为窃取车内财物,将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鲁******凯迪拉克轿车右侧两块车玻璃打坏,将车内价值8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5元的微山湖烤鸭蛋三箱,价值8690元的梅花手表、现金300元盗走,被盗价值共计6853.5元,车辆损失价值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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