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系大通县**镇**村村民,住该村17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系大通县**镇**村村民,住该村17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9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在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青农市场蔬菜区**号棚**号摊位前,将被害人马某丁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8263元。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22日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2.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2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芹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马某乙取保候审;
3.案卷三册;
4.光盘四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