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5********,回族,初中文化,系中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9********,回族,文盲,系中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镇**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中山市**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厂)铁壳装配车间工作期间,见在同一生产线作业的被害人罗某某与其妻子马某丙有身体接触,遂心生不满。被告人马某甲先从生产线旁拿起定子扔向被害人罗某某,接着又手持锥子跨过生产线上前殴打被害人罗某某,被害人罗某某捡起定子还击,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同一生产线的同乡被告人马某乙见状立即上前帮忙,并从背后用双手勒住被害人罗某某的脖子,期间被告人马某甲手持锥子刺入被害人罗某某的左胸外侧腋中线第5-6肋处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害人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死因符合被具有一定长度的细条形硬物捅戳左胸部致心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同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准备离开中山市**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时被保安阻止并带回案发车间门口,随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乙在案发车间门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乙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4张,散页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份;
5、已为被告人马某乙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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