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92********,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市***区**小区**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97********,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系兄弟关系。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在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一出租屋内,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索要工资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某面部,被告人马某乙见状上前用木棍击打张某某腰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腰部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猛陈静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321489****、170895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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