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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2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苏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苏某某之前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纠纷一事而预谋报复廖某某。2020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和苏某某通过被害人廖某某女朋友的朋友圈信息得知廖某某所在位置,遂携带水果、木棍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门前路段找到廖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马某甲持水果刀砍伤被害人钟某某的脸部、腰部等,马某乙和苏某某持木棍打伤廖某某和被害人彭峰,廖某某持啤酒瓶划伤苏某某,伤人后,马某甲等人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餐厅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彭峰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检察员:钟敏仪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1.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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